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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变动解析:第四章(1)

2013-01-14 
司法考试民诉法第四章法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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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07)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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