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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及例题解析第三十四章(4)

2013-05-0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三星)

  1.股份与股份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2)不得折价: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依法定方式转让

  (2)不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例题-多】(20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B.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C.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答案】ABCD

  【解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例题-多】(2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 (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E.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答案】ACDE

  【解析】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星)

  (一)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3.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补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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