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某市一承包商于某年3月6日与该市一名业主签订了一项施工合同,合同规定:
①业主应于3月14日提交施工场地;②开工日期3月16日,竣工日期4月22日,合同日历工期为38天;③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3000元,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承包商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网络进度计划,见图5—6,并得到了业主代表的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一些事项:
①因部分原有设施搬迁,致使施工场地的提供时间被延误,业主直至3月17日才提供全部场地,从而影响了a、b两项工作的正常作业,使该两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延长了2天,并使这两项工作分别窝工6个和8个工日。工作c没有受到影响。
②承包商与设备租赁商原约定工作d使用的机械在3月27日进场,但由于运输问题推迟到3月30日才进场,造成工作d持续时间增加了1天,同时多用人工7个工日。
③e工作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造成其施工时间增加了2天,多用人工14个工日,另增加其他费用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