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承包方已提交了施工进度计划,如图3.1所示,该计划满足合同工期100天的要求。
在上述施工进度计划中,由于工作e和工作g共用一台塔吊(塔吊原计划在开工第25天后进场投入使用)必须顺序施工,使用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其他工作不使用塔吊)。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要求变更设计图纸,使工作b停工10天(其他持续时间不变),业主代表及时向承包方发出通知,要求承包方调整进度计划,以保证该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
承包方提出的调整方案及附加要求(以下各项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如下:
1、调整方案:将工作j的持续时间压缩5天。
2、费用补偿要求:
(1)工作j压缩5天.增加赶工费25000元;
(2)塔吊闲置15天补偿:600×15=9 000(元);(600元/天为塔吊租赁费)
(3)由于工作b停工10天造成其他有关机械闲置、人员窝工等综合损失45000元。
问题:
1、如果在原计划中先安排工作e,后安排工作g施工,塔吊应安排在第几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较为合理?为什么?
2、工作b停工10天后,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是否合理? 该计划如何调整更为合理?
3、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批准补偿多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