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刘 某 某区煤炭局安监局长。作为全区煤炭行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人,安全检查时,对该矿老问题、老不改现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帮助整改,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杨某某 某区煤炭局局长。作为全区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工作抓得不扎实,特别是对东村煤矿长期超设计能力生产,没有很好贯彻“以风定产”规定,对矿井环节能力严重不配套没有引起重视和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2.白某某 某区副区长,分管全区煤炭工作,对全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够,对区煤炭局领导不力,注重高瓦斯矿井管理,忽视了低瓦斯矿井,对超设计能力、超负荷开采,带来各环节能力不配套、以包代管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董某某 某区代区长(1996年7月17日上任)。由于上任时期短,工作还未熟悉。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很好督促分管副区长、有关部门和乡政府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4.徐某某 某区区委书记(任职5个月,原任区长)。贯彻落实***的安全生产方针力度不够,没有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对郭家窑乡***委、政府和区煤炭局要求不严,督促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内警告处分。
15.刘某某 大同市煤炭局副总工程师。没有抓好“一通三防”工作,参加了东村煤矿防尘专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在设施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验收,致使该矿防尘洒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倪某某 某市煤炭局局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煤炭安全生产的法律、指令贯彻落实不够,对乡镇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手段不力,措施不到位,特殊工种培训工作重视不够,对乡镇煤矿的整顿工作领导不力,对新荣区煤炭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不够,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