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刘某某 东村煤矿机电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井下变压器容量不足以致局扇、绞车不能同时运行,长期不予解决,井下机电设备管理十分混乱,失爆严重,无“三大保护”,电工带电检修机电设备,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5.陈某某 东村煤矿包工代表人(浙江省平阳县井巷开拓第四工程处负责人)。负责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招用工人,没有认真履行出煤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未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井下电工经常带电作业,放炮母线、电缆线、电铃线等多处存在“羊尾巴”、“鸡爪子”和“明接头”,局扇无风带。未按规定洒水灭尘,清扫巷道。随意安排工人下井出煤,只顾挣钱,不管工人生命安危,长期让工人在危险环境中违章冒险作业,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6.王 某 某乡***委副书记。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对矿上超设计生产带来的矿井总供风量不足及上级主管部门和乡里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通三防”、机电管理等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拿出具体解决办法,也没有组织煤矿整改。对该矿配备不懂煤矿机电业务的刘占国担任机电负责人和工人不按规定培训,特殊工种不能持证上岗,安检员、瓦检员配备不足,外包工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认真督促煤矿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乡***委副书记职务。
7.李 某 某乡乡长、乡***委副书记,全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效益,轻安全,按上级指标超设计能力下达生产任务和利润指标。对该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针对性制定整改办法,也没有督促煤矿整改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乡长、乡***委副书记职务。
8.宋某某 某乡***委书记。对***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不力,没有处理好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对矿上反映的风量不足问题,没有很好地督促解决,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乡***委书记职务。
9.郭 某 某区煤炭局总工程师兼副局长。分管“一通三防”和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对该矿超设计能力生产造成的矿井风量严重不足、防尘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指导、监督不力。在1996年10月标准化矿井初步验收时,未按程序进行,而是按照7月份的检查评分填写申报,对验收工作不严肃,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撤销总工程师、副局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