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超设计能力、超负荷开采,不尊重科学,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盲目生产,导致井下诸多事故隐患得不到解决。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4.有章不循,各种规章制度不能落到实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多数特殊工种未能做到持证上岗,工人流动性大,职工素质低,对外包工队管理不善,以包代管。下井前不召开班前会,入井登记不严,现场管理混乱。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5.乡、区、市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贯彻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够,对该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监督、检查、指导不力,重生产,轻安全,产出多,安全投入少,这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责任者处理意见
1.裴某某 郭家窑乡副乡长兼东村煤矿矿长和矿***支部书记,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按矿分工,主管“一通三防”工作,没有认真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规定,超设计、超负荷组织生产,导致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瓦斯积聚、不能及时排除,使工人长期在微风、无风的环境中作业。瓦斯检查员严重不足,空班漏检, “一炮三检”流于形式,工人卜井不配备自救器,没有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井下积尘严重,许多规章制度没有落到实处,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多数特殊工种未能持证上岗,对包工队组织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2.周某某 东村煤矿安全副矿长;事故当天是值班矿长。对矿井总风量严重不足,风流短路,跑风、漏风,局扇没有风带,时停时开,工作面微风、无风,井下积尘严重等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解决。当班下井安全大检查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听之任之,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3.李 某 东村煤矿总工程师兼生产副矿长。没有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没有搞好“一通三防”工作,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不考虑矿井总风量,编制、审定作业规程,盲目布置采掘工作面,超负荷生产,致使工人长期在微风、无风环境中作业。在当班安全检查时,对瓦斯检查员不足、空班漏检、煤尘大、通风设施质量低等问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予以解决,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