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城镇化深化的进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地方政府融资机制,既要支持地方政府合理的融资需求,保证经济稳定增长,又要防范地方政府在融资和使用资金过程中的各类风险,保证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一方面,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融资约束。推动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所形成的隐性负债向及时公开披露合规的显性负债转变,如加强中央有关部门对地方债务的监控,建立并完善地方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各级政府的责任制度和债务的偿还保障机制,建立地方政府融资额度和期限的授权制度等。
另一方面,要建立多样化的地方融资准入机制。可鼓励地方政府逐步采取直接融资方式,如以项目营运收入为担保,由地方融资主体承诺还本付息;或以资产收益为抵押开展证券化融资;再有,借鉴国际经验,“城投债”要向项目收益债券引导,以便更好地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