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3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第4条不妥。正确的应是:监理单位有实施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方面的监督控制权。
5.第5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6.第6条不妥。正确的应是:监理单位有审核索赔权,除非有专门约定外,索赔的批准、确认应通过建设单位。
7.第7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有审核签认权;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8.第8条正确。
9.第9条正确。
10.第10条正确。
11.第11条不妥。正确的应是: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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