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1.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 )
2.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土地使用权和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 )
3.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房地产自用的部分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
4.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其建造成本应通过“投资性房地产——在建”科目归集,发生时直接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在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5. 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改扩建或装修支出满足确认条件的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改扩建或装修完成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 )
6.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 )
7.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包括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同一企业可以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 )
8.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并将当期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 )
9.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10. 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 )
11.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应同时结转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