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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案例分析练习题七(1)

2013-04-18 

  1988年10月,郭某等12名旅游者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黄山4日游,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该旅游团交通为双飞,即从北京飞黄山,游程结束后乘汽车赴芜湖再飞回北京。但合同中没有约定乘哪家航空公司何种机型的飞机。

  旅游团游完黄山下来,还有充裕时间,导游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又带旅游者浏览了翡翠谷西古民居和蛇馆及水晶馆,每人交此段车费,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120元。第四天早晨,赴芜湖乘联航飞机返京。郭某等个别旅游者以联航飞机不安全且飞机降落在南苑机场,回家的交通不方便,而部分客人已通知家人在首者机场接机为由,拒绝退房返京,要求从黄山乘国航飞机返京。黄山接待旅行社反复向客人解释,地接社是按合同行程操作,如旅游者对此行程有异议应回北京向组团社交涉,并答应如果旅游者从南苑机场回家交通不方便,旅行社可租车到机场去接。经过协商,只有两名旅游者乘大轿车赴芜湖,其他旅游者滞留在黄山的宾馆,导致误机。

  当日下午,郭某等旅游者到黄山市旅游局投诉,诉称导游擅自减少“老街”计划内景点,又违反规定增加游览项目,收费过高,而且旅行社从芜湖返京安排不合理,要求从南京或者杭州飞北京,并赔偿损失费1万元,黄山旅游局及旅游质监所负责人到宾馆处理此旅游纠纷,认定加游的景点收费不合理,退赔所收的全部费用,并对导游做出停团3个月、罚款1200元的处罚,并责成旅行社重新购买芜湖飞北京的机票,待旅游者回到北京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认定误机责任,旅游者坚持不从芜湖返京,这一处理方案未果。

  滞留的第二天上午,郭某等10名旅游者又到黄山市政府上诉,在市政府有关人员的协调下,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者从芜湖至北京的返程机票款4330元(旅行社承担了误机损失费590元),滞留两晚住宿费1200元,由旅行社代订黄山至杭州的汽车并支付部分费用200元。旅游者滞留3天后离开黄山。

  回京后,郭某等10名旅游者向国家旅游局质监所书面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误工费、年终奖、在杭州的住宿和交通费、精神补偿费共计23210元,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经过审理,认为郭某等到人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决定撤消立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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