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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侦查(2)

2013-04-17 

  14.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后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案件时认为王某作案后有自首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并未包括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驳回起诉

  B.建议补充侦查

  C.通知检察机关补送材料

  D.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不开庭

  正确答案:11.B;12.B;13.AD;14.CD 解题思路:1.《六机关规定》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为由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本案不属于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故安排与律师会面的时间应在48小时内2.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自侦案件时,谁有权决定进行鉴定的问题《高检规则》第200条第1款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3.《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选项A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邮件、电报涉及被扣押人的隐私权,因此需要谨慎适用扣押措施,必须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才能适用《高检规则》第189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因此,选项B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注意如果发现是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本案有关,都应先行扣押,然后交有关部门处理选项C的做法是正确的,不选《高检规则》第190条规定,对于扣押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侦查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写明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扣押物品清单上记明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违禁品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所以,不能以扣押的物品涉及国宝级资料为由而不邀请见证人参加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应当妥善保管选项D的做法是错误的,应选4.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圭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5.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案件过程中,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正在实施犯罪时,决定将其拘留,并在拘留后48小时进行讯问,认为应当将其逮捕。由于案件比较复杂,于是在拘留后第18日决定逮捕。本案侦查终结后,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侦查部门制作了《撤销案件意见书》,自行决定撤销案件。则本案中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做法包括:( )

  A.检察院决定拘留张某

  B.检察院在拘留后48小时才讯问张某

  C.检察院在拘留后第8日才决定逮捕张某

  D.检察院侦查部门自行决定撤销案件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羌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自;(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根据《高检规则》第76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只有在其中第(4)、(5)种情况,也就是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两种情况下,才能决定拘留,故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正在实施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拘留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81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故C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高检规则》第237条规定,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撤销案件的法定情形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故D项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6.2004年7月3日上午,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青年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无业青年)和王某(男,18岁,无业青年)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县钢铁公司保安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在未携带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并从陈某以及王某身上搜得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两条金项链。一名侦查人员说:"这些证据被扣留了。"于是就将人民币、金项链一起放入一文件袋内拿走了。之后,侦查人员制作了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本案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对陈、王二人执行拘留后,侦查人员分别对他们进行了讯问。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拖了10天才安排会见。被害人张某(女,40岁),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用刀刺伤,侦查人员因侦查需要欲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以确定其伤害状况,但张某拒绝检查,侦查人员组织女医师强制进行了人身检查,确定为轻伤。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王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终于作出了一致的陈述。

  问题:本案侦查程序有无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侦查人员不应无证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搜查时,除非有特定紧急情况,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

  (2)侦查人员不应将搜查所得的证据直接装入文件袋中拿走,扣押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相关规定,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3)搜查笔录不应只由侦查人员和在场见证人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搜查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

  (4)陈某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局不应拖延10天才安排会见。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1条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

  (5)侦查人员在被害人拒绝人身检查时,不应强制进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才能进行强制人身检查。

  (6)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第2款的规定,对证人的询问应该个别进行。由于现场的目击证人刘某、王某等对二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的行为的具体事实情节陈述有异,侦查人员便对目击证人同时进行询问,刘某等互相提醒、互相补充,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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