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
拟订股权激励计划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础。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为例,相关计划通常包括:(1)激励计划的目的;(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4)股票期权分配情况;(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7)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和行权条件;(8)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9)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1)激励计划对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和死亡等重要事项的处理;(12)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等。以下择其主要内容予以归纳说明。
【提示】注意根据以上内容判断特定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完整性。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确定依据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依据确定激励对象。确定激励对象的依据,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法律等依据,即按《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本身章程;
二是职务依据,即按当事人在公司任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小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等;
三是考核依据,即必须经公司相关的业绩考核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注:与去年的大纲相比,删除了监事)。因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特殊情形】
(1)除以上要求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例】东方集团下属一家在深交所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东方公司。东方公司2011年初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该公司部分成员的资料如下:
张三 | 公司董事长,控股公司总经理 |
李四 | 公司总经理(兼任,同时还担任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 |
王五 | 公司监事会主席 |
赵六 | 某高校会计学院院长,公司独立董事 |
田七 | 外部董事,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 |
吴八 | 外部董事(母公司提名、来自于控股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
孙九 | 持有的有表决权部分的比例为6%,不在公司任职。 |
除以上资料外,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判断以上人员中那些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那些人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简要说明原因。
(1)王五、赵六、吴八、孙九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理由:根据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因此,王五、吴八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根据规定,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代表,其职责在于监督管理层的规范经营,从股权激励的本义上讲,不应对为激励对象。因此,赵六不能成为激励对象。
根据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孙九不在公司任职,不属于应当激励的对象。
(2)张三、李四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理由:根据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田七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理由:不是独立董事,并且不是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