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 整理数据/证据的意义
(1)通过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所获取的大部分审计证据,在审计师对其进行分析评价之前,都还是一种处在原始状态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初始的、零散的、无序的和彼此孤立的,且证据的形式也复杂多样,审计师只有按一定的程序、目的和方法进行科学的加工处理,才能使其变成有序的、系统化的、彼此联系的审计证据。
(2)初始状态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的相联系,并就其性质和重要程度以及同其他证据的关系进行分析、计算和比较,以对客户的各个方面做出评价,并形成比较完整的认识。否则,审计师就难以正确的评价和运用审计证据,也难以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在整理过程中对发现审计证据不足的地方,还可以进行补充收集,以便获取新的审计证据。
(3)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计师的分析研究,还可能产生一些有价值的新的证据,从而对客户/被审计单位做出更加中肯的结论。
5.1.2.2 整理数据/证据的方法
(1)分类。将杂乱的各种审计证据按问题大小、时间和目标、审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或按与审计目标的关系是否直接等分门别类排列成序。
(2)计算。按照一定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计算,并从计算中得出所需的新的证据。
(3)比较。一方面,要将各种数据进行反复比较,从中分析出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变动趋势及其特征;另一方面还要与审计目标进行比较,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则审计师需补充收集有关的审计证据)
(4)小结。在上述分类、计算和比较的基础上,审计师需对审计证据进行小结,得出具有说服力的局部的审计结论。
(5)综合。审计师对各类审计证据以及其所形成的局部的审计结论进行综合分析,最终形成整体的审计结论。
5.1.2.3 在审计证据整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审计证据的取舍。审计师不必、也不可能把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全部都反映到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中。在编写审计报告之前,审计师必须对反映不同内容的审计证据做适当的取舍,舍弃那些无关紧要的、不必在审计发现和审计结论中反映的次要证据,只选择那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审计证据加以反映。审计证据的取舍标准大体有:
金额的大小
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
(2)分清事实的表象与本质
某些审计证据所反映的可能是一种假象,审计师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透过表象找出它所反映的事实的本质,而不能被事物表面的假象所迷惑。
(3)排除伪证
所谓伪证,是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出于某种动机而伪造证据,或是有关方面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提供的假证。这些证据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证据,或与被审计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巧合,如不认真排除,往往就会鱼目混珠、以假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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