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部认为企业文件无法量化,已经制定《企业员工守则》,证明企业文化控制和运行有效
(2)赞助商2000万,扶贫500万,销售部认为赞助北京奥运是公益活动,有利无弊,不需要评估,财务部认为扶贫是履行社会责任,无需评估。
(3)所有的风险均为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风险管理部隶属总经理,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不存在控制缺陷
(4)审计部认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应纳入审计部,临时抽调人员不具备专业性。审计工作小组负责人认为抽调的人员增加培训,可以胜任,且审计部目前人手不足,不足于胜任。
(5)将资产进行投保,认为不需要再建有关的内部制度。
案例分析题一(本题10分)
1、决议(1)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委托A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是不当的。
理由: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2、决议(2)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同意不将与该系统有关的内部控制纳入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范围”
理由:不符合内部控制评价的全面性原则。
或:内部控制评价应当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综合评价。
3、决议(3)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A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不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4、决议(4)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销售部门12月31日之后擅自扩大信用额度事项,不影响A事务所对本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审计意见”。
理由: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5、决议(5)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决定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的披露日期由原定的2012年4月15日推迟至5月15日”是不当的。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外披露。
6、决议(6)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董事会要求经理层在与B事务所签订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时,增加内控制审计业务事项。”
理由: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区别与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业务,企业应就该项业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单独的业务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