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掌握8项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
情形 | 税务处理 |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 |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 |
特殊规定: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熟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 税务处理 |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 营业税 |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 增值税 |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 税务处理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 营业税 |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 增值税 |
四、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了解其他征收率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纳税人 | 分类 | 税务处理 |
一般纳税人 |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者13%)×17%或者13% |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 按适用税率征税 | |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