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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分析: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2)

2013-02-07 

  [正确答案]

  (1)对熊父的申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最高法院《解释》 第30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2)某省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某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4)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日起将近3个月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做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考点集成]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掌握:

  (一)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4条作了具体规定。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解释》、最高检察院《规则》作了明确规定。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认定事实上的错误与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期限以及处理方式。见《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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