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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读指导:一审判决种类(1)

2013-01-10 
一审判决种类

  一审判决的种类是司法考试刑诉部分的高频考点,刑诉解释176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刑诉解释》176 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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