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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解析:二审审理(3)

2013-01-09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二审审理

  3.【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因为本案存在检察院的抗诉,所以应当开庭审理,故A选项错误。

  该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该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以上两条,确定B选项错误。

  二审法院仅仅对被抗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是不能加刑的。所以C选项错误。

  该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两项已在前面的题目中分析。

  C选项,是考查考生对上诉不加刑的正确理解。

  D选项,考查了不告不理原则和二审加刑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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