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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待遇(1)

2013-01-08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林女士于2007年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工种会计。在工作第三年结了婚,第四年初发现怀孕,9月快临近产期,于是按照公司的规定请了3个月的产假。产假满后,到公司上班,并提出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和领取假期的工资。公司说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是假期的工资只能领取基本生活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合法吗?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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