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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论理解释(1)

2012-12-20 

  论理解释是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1)当然解释,指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法律适用范围、含义)解释结论的解释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那么,被行政处罚3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举轻(2次算严重)明重(3次)”,当然算严重!这是“当然解释”。从文理解释的角度,“2次以上”,含2次及超过2次,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实施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适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实施正当防卫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不是正当防卫呢?“举重”,造成损害都成立正当防卫:“明轻”,没有造成损害的当然是正当防卫,这属于“当然解释”。

  (2)反对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没到2年期满,是否应当减为无期徒刑?不应当!这是“反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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