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三种,要点如下:
1. 移送管辖(不上不下)(第21条)
移送管辖发生于平级法院之间。注意以下几点:(1)移送的前提是案件已经被受理。(2)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可以是法院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3)只能移送一次:已经接受移送的法院即使发现移送错误(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也不得再行移送,正确的做法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接受移送的法院并不一定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异议是发生移送管辖的原因之一,对此应注意:(1)提出主体:当事人。(2)提出时间:受到法院应诉通知起10日内。(3)提出形式:须为书面形式。(4)对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2. 指定管辖(由上至下)(第22条)
指定管辖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意:(1)发生原因有二:①有管辖权而不能管辖;②管辖权争议。(2)接受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不一定是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