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移转管辖(可上可下)(第23条)
移转管辖也发生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下级法院可以把管辖权移转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也可以将管辖权移转给下级法院。注意:无论是从上到下还是从下到上的移转,最终的决定权在上级法院,下级法院认为需要移转的只能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此外,《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2~5条规定了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几种情形,对此应注意:
(1)当事人可以成为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主体:若因基层法院不作为或者当事人自认为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而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可以在7日内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指定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移转管辖)。
(2)下级法院可以成为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主体: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
(3)上级法院可以成为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的启动主体: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