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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故意伤害罪(1)

2012-12-09 

  (一)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是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本罪,但当自伤行为侵犯了国家或社会法益进而侵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刑法第434条规定的战时自伤罪。

  2.行为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后者如故意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严重性病、欺骗他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严重损伤、以胁迫的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

  3.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行为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其中,轻伤是本罪的成立条件,而重伤、死亡则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二)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1.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虽然没有发生打击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但明知自己的行为同时伤害丙却仍然实施伤害行为,进而导致丙死亡的。此时,甲成立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2.甲本欲对乙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或者打击错误,而事实上对丙实施伤害行为,进而导致丙死亡的。根据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出于重伤的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4.出于重伤的意图但仅造成了轻伤的结果的——故意伤害罪(轻伤)。

  5.过失行为当场致人重伤,但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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