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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

2012-11-0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活学活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 )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这段话的空格中:

  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 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

  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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