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收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下发,并于200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规则
常用的计费规则如下:
(1)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
(3)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
(4)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检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
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算计,累计收费。
(5)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重点)
①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②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③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④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6)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
(7)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