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检疫计、收费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办法实施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在此之前,检验检疫系统长期执行由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以计价格794号、795号、796号文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等收费规定。三检合一后,尽管检验检疫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的工作职责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但组织机构合并为一,内部职能重新调整,业务流程简化并重新组合。为适应工作变化,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质检总局制订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并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出台,坚决贯彻了国务院领导“检验、检疫总体收费水平降低1/3”的指示精神,充分体现了“统一制定、简化减少、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收费范围,简化收费项目,适应了检验检疫业务改革发展和我国对外贸易总体发展战略的需要,对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进一步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外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