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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2)

2012-10-30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特许的主要特征:

  (1)被许可人要交费;

  (2)有数量限制;

  (3)行政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权;

  (4)被许可人要承担提供普遍服务、不得擅自歇业等公益义务;

  (5)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许可;(详见本法第53条)

  (6)在适用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行政许可补偿诉讼时,被许可人获得的是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的补偿数额,而不是按实际损失的数额。(详见《行政许可案件规定》第15条)

  第(三)项为认可事项(赋予资格资质),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等的认可。

  第(四)项为核准事项(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标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

  第(五)项为登记事项(确定主体资格),如企业、社团的设立登记,不包括有关婚姻和民事权利事项的登记。

  2. 第13条规定了无须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本来属于本法第1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适用行政许可的,由于具备了第13条所列四项条件的其中之一,便无须适用行政许可。对此四项规定需要予以掌握,即:自主决定优先;行业自律管理;市场竞争调解;事后监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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