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12条规定了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即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本条在行政许可立法中具有核心性的地位,实质反映的是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意味着在多大程度上行政权力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权利。
对本条的学习首先要结合第2、3条对“行政许可的界定”进一步理解。其次要结合本法第53~57条加以掌握。对第12条的内容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项为普通许可事项(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第(二)项为特许事项(赋予相对人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海滩使用权出让许可、出租车经营许可、排污许可、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