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信息公开的承担主体(第17条)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总结为: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