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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信用卡犯罪(1)

2012-10-24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信用卡犯罪

  一、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

  二、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

  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

  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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