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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贪污贿赂罪(2)

2012-10-23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贪污贿赂罪

二、普通罪名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包括三种情况:(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这些人在受贿时,利用的是(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2)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此时,这些人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否则大家都定受贿罪。另外,只有近亲属等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构成犯罪。

  2.单位受贿罪

  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

  3.介绍贿赂罪

  介绍者只能是居中介绍,不能是其中一方的共犯。

  4.私分国有资产罪

  注意与集体贪污相区分。本罪在单位内部一般是公开的,是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集体贪污则是秘密的,是少数人的共同秘密贪污行为,而不是在单位内部的公开分配行为。

  5.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大于在刑法上的意义。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当然此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与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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