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包括三种情况:(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这些人在受贿时,利用的是(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2)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此时,这些人不能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否则大家都定受贿罪。另外,只有近亲属等构成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构成犯罪。
2.单位受贿罪
只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
3.介绍贿赂罪
介绍者只能是居中介绍,不能是其中一方的共犯。
4.私分国有资产罪
注意与集体贪污相区分。本罪在单位内部一般是公开的,是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集体贪污则是秘密的,是少数人的共同秘密贪污行为,而不是在单位内部的公开分配行为。
5.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大于在刑法上的意义。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当然此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与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