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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解读指导: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1)

2012-10-17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扰乱公共秩序罪重点罪名

  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注意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抗税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等。

  ◆转化: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

  3.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本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本罪论处。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本罪和非法经营罪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本罪与其他犯罪常会发生牵连犯的关系,应从一重罪处罚。

  4.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构成本罪。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①多次聚众斗殴的;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③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3)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斗殴本身包含致人轻伤程度的伤害。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讨论】在聚众斗殴中己方人员重伤、死亡的,对己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否也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寻衅滋事罪(修八有修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主要是对法定刑的修改,可以不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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