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暂缓
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在料件进口的时候无法确定用于出口成品上的料件的实际数量,海关只有先准予保税,在产品实际出口并最终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确定征免税的范围,即用于出口的部分不予征税,不出口的部分征税,然后再由企业办理纳税手续。
这样就引出了两个问题:
(1)保税加工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时要征收缓税利息(边角料和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加工货物除外)。
保税加工货物内销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决定并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
缓税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具体操作见本书第五草。
(2)料件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适用海关事务担保,具体担保手续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执行。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是对不同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贸易涉及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部分料件,由银行按照海关根据规定计算的金额征收保证金。
地区分为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包含辽宁省、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中西部地区指东部地区以外的中国其他地区。
加工贸易企业按报关单位分类管理中“收发货人的审定标准”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5个管理类别。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3类。
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适时公布。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主要包括:
①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②为种植、养殖而进口的商品;
③高能耗、高污染的商品;
④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
⑤其他列名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人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这些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冻鸡,植物油,初级形状聚乙烯,聚酯切片,天然橡胶,糖,棉、棉纱、棉坯布和混纺坯布,化学短纤,铁和非合金钢材、不锈钢,电子游戏机等;目前公布的加工贸易出口限制类商品,主要包括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初级形状聚苯乙烯、初级形状环氧树脂、初级形状氨基树脂等化工品,拉敏木家具、容器等制成品,玻璃管、棒、块、片及其他型材和异型材,羊毛纱线,旧衣物,部分有色金属等。
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转入的商品属于限制类的按允许类商品管理。
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③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都要设台账,按全部进口料件应征税款金额全额征收保证金;
④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按进口的限制类商品应征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进口允许类商品不征收保证金;
⑤东部地区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中西部地区A类、B类管理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允许类商品均设台账,但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⑥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开展加工贸易,进口允许类商品不设台账,进口限制类商品设台账,但实行保证金台账空转;
⑦适用AA类、A类、B类管理的企业,不管在什么地区,进口料件(不管是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征收保证金。
⑧东部地区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其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或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关税+进口限制类料件的增值税)×50%
——出口成品属限制类商品:
台账保证金=进口料件备案总值×(限制类成品备案总值÷全部出口成品备案总值)×22%×50%
⑨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其台账保证金计算公式:
台账保证金=(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关税+进口全部料件的进口增值税)×100%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的大体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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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商品 |
允许类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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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分类管理内容 |
东部 |
中西部 |
东部 |
中西部 |
东部 |
中西部 |
AA类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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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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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企业 |
空转 |
空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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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企业 |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
半实转 |
空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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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企业 |
实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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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企业 |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
|||||
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
不准开展加工贸易 |
不转 |
注:表中“不转”指不设台账,“空转”指设台账不付保证金,“买转”指设台账付保证金,“半实转”指设台账减半支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