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考点] 特殊司法协助
注意特殊司法协助适用的条件,即除了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前提外,还要求这种协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