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的概念
单位签发的支票票面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存款的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生效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套用银行信用,破坏结算纪律的行为,在我国,银行按规定要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按票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处罚。
另外(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对空头支票的处罚
根据央行规定,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为10天;异地使用支票款项最快可在2至3小时之内到账,一般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均可到账。为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单笔金额上限为50万元。办理支票业务,银行向客户的收费暂按现行标准不变。
根据规定,空头支票被禁止签发。出票人签发一张支票,如果账户余额不够支付所签发支票的金额,该支票就是一张空头支票。另外,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也被视为空头支票。同时,签发空头支票将依法受到处罚。对于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A.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a出票人将被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b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B.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出票人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空头支票的成因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在规范支付结算秩序,维护支票信誉,制止空头支票行为方面制定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积极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它的行政处罚权利,对日常支付结算业务中发现的空头支票行为也进行了经济处罚。但是空头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1.企业财会人员法律制度观念淡薄,整体素质不高。尽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颁布多年,且中国人民银行及商业银行每年均在公众场合举办有关支付结算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宣传活动,旨在提高全民的结算素质和防范意识,但一些企业财会人员因素质低,对票据结算基本知识和国家财经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也不根据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就任意开出支票,甚至有的企业财务人员随意把盖有预留银行印鉴的支票交给业务员随身携带外出采购,业务员本身又不清楚单位银行存款的多少就凭自己采购货物金额向销货企业开具支票,从而导致空头支票行为。
2.企业经济效益差,信用观念淡薄是引发空头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期交易和记账式的商业信用,难以适应企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需要,需要使用支票结算工具来支付货款。然而企业的经济活动又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样一些经济效益差、信用意识淡薄的企业,无视国家结算纪律和支票见票即付的信用基础,在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无款情况下,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资搞到手,便铤而走险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空头支票来骗取销货单位发货,无偿占用他人资金,严重破坏了票据的严肃性,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同城票据结算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