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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务代理辅导——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1)

2012-10-04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

  一、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定(熟悉)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

  (1)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转让房地产过程中,转让方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缴纳契税、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①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②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审核与纳税申报(掌握)

  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收入额-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审核要点

  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审核时注意:有无分解收入、隐瞒收入、收入不及时入账以及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二)扣除项目金额审核要点

  (三)应纳税额的审核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步骤:

  1.确定收入总额

  2.确定扣除项目——重点,新5旧3

  3.计算增值额

  4.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5.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注意税收优惠: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6.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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