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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考点梳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1)

2012-09-25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一、一般减免税规定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附:普通标准住宅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从2008年11月1日起,居民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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