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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2)

2012-09-19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税法规定: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这种扣税方法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1.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1)14个税目中没有酒类产品、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4项

  (2)除石脑油和润滑油之外的成品油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部分扣税

  3.扣税环节

  五、卷烟回购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的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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