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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

2012-09-19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三、组成计税价格

  (一)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售价(加权平均售价)

  (二)没有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价

  1.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价公式变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单一数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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