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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

2012-09-19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要补税,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加入从量消费税(卷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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