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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简易程序(2)

2012-09-10 
简易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1、适用法院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审判组织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3、公诉案件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4、被告人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基本的可以“简”,但被告人最后陈述不能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6、对垒双方可以仍然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7、审限较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8、程序变更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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