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减税、免税类型:
免税、即征即退100%、即征即退50%、先征后退、规定法定征收率、起征点
一、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三、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有机肥。
5.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四、军队军工系统
五、公安司法部门
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即征即退:5种
(四)即征即退50%:6种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七、电力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增值税
(二)三峡电站、葛洲坝电站、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八、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二)医疗卫生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对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血站: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四)供应非临床用血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