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修理修配
(一)飞机维修业务:免征本环节增值税、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铁路货车修理:铁路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免增值税。
十、煤层气抽采:先征后退
十一、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免税
十二、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征收率为4%。
十三、进口仪器、设备:用于科研、试验、教学免税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十五、软件产品(政策有补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十六、债转股企业
十七、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1.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4.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十九、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新增):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十、增值税的起征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
1.按月计征时: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时: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