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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新刑诉法解读指导:拘留(1)

2012-09-06 
拘留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及与扭送的区别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与扭送的区别

  1、主体

  (1)拘留: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

  (2)扭送:公民(普通百姓)。

  2、对象

  (1)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

  (2)扭送:肉眼直接可以发现是“坏蛋”

  二、拘留的程序

  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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