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 《担保法》第17条第一、二款:“①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期间[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效果)。《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①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抱着功能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法解释》第33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