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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考点梳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1)

2012-09-01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产损失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按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满足什么条件下可以作为损失:注意以下两点: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③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2.扣除金额的确认:

  总原则为损失的净额。换个角度说就是对于在损失确认过程中可收回的部分不得确认损失。具体包括

  (1)现金短缺、固定资产和存货盘亏、毁损、报废和被盗时责任人的赔偿额或保险公司的赔款;

  (2)应收、预付账款和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

  3.特别说明:

  (1)存款损失中强调企业将货币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而无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为损失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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