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知识产权
一、单选
1.2004年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由于某种原因,2005年1月,丙退出合伙企业。2005年12月,丁加入合伙企业。2006年5月,甲、乙、丁决定合伙企业解散,四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如何安排?( )
A.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D.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影响。《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项中认为丁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3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岳某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企业难以维持,于2000年7月1日解散,吴某是企业的债权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已经解散,吴某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岳某的债权人,所以不能要求岳某承担企业的债务
B.岳某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解散后,吴某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岳某承担企业债务
C.吴某在2005年7月1日前有权要求岳某承担偿还责任
D.吴某在法定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无法要求岳某承担偿还责任的,岳某对吴某的责任不能消灭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根据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承担责任的期间是5年,所以C项正确。《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5年期限并未规定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该期限为法定不变期限,期限经过后投资人的责任即消灭,所以D项不正确。
二、多选
3.新阳有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以下哪些债权人的申报可以列为破产债权?( )
A.甲某对新阳有限公司的债权尚差3个月才到期
B.新阳有限公司欠乙企业100万元,保证人丙公司在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申报了债权(根据调查,在此之前乙企业也申报了债权)
C.管理人解除了丁企业与新阳有限公司的合同,丁企业因此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了债权
D.戊公司错过了债权申报期,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了债权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A项正确。第51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因此B项错误。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因此C项正确。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因此D项正确。
4.曹某经多年整理,将一民间传说改成了评书《侠女十三妹》,同时录制成光盘。《侠女十三妹》在某市广播电台播出后,作家雷某对其录音,并根据录音记录出版了同名小说《侠女十三妹》,署名为雷某。对此,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是:( )
A.评书《侠女十三妹》为曹某创作的口述作品,应受著作权保护
B.民间传说不是作品,故《侠女十三妹》的故事任何人均可利用
C.雷某未经许可,将录音记录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侵犯了曹某的著作权
D.雷某将民间传说改编为小说,是独立创作行为,并未侵犯曹某的著作权
答案:ABD
解析:曹某所创作的《侠女十三妹》为录音作品,不为口述作品。民间传说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雷某未经许可,将曹某的录音作品进行编辑,侵害了曹某的著作权。故本题选项为A、B、D.
三、不定项
5.欣欣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5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欣欣公司,用于建厂房。合同签订后,欣欣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的价款,并先后投入了5000万元的工程建设款。可是,工程还未完工,市政府开始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将此工程列为非法用地项目,责令其停建。关于本案有以下说法,其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欣欣公司只有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国家建设项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通过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才能使用这块土地
B.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但可以出租。欣欣公司可以通过长期租用这块土地进行使用
C.农村集体土地不能转让、出租,但可以联营。本案如采用欣欣公司出资、村委会出地的联营形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即为合法
D.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本案合法,但应补办有关手续
答案:AC
解析: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60条及63条的规定。建设用地原则上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A正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B、D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因此C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