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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考单科测试解读--理论法学(1)

2012-09-01 
理论法学,三国和商经知识产权

  一、单选

  1.陕西省某县副县长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要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该县检察院检察长郑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共有324名正式代表,其中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蒋某和郑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该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蒋某的罢免程序

  C.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郑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罢免案需要经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点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根据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某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项错,B项对。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的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故C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的规定,D项错误,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非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多选

  2.韩某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胡某因到云南旅游,向韩某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胡某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韩某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韩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韩某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B.在没有出借前,韩某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C.韩某的照相机被胡某毁损,韩某便拥有了向胡某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胡某则有义务赔偿韩某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韩某和胡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与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韩某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韩某的照相机被胡某损毁后,韩某和胡某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胡某对韩某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韩某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故选项C正确。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韩某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胡某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韩某的赔偿关系是基于韩某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胡某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韩某的相机,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故选项D正确。

  三、不定项

  3.浙江省李某和他的47名大学同学都已经本科毕业,均在浙江省内不同县市从事律师工作,为了分享客户源,扩展律师业务,打通社会关系,决定成立由李某担任会长的“正义会”,并决定由李某代表“正义会”向李某所在的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以扩大影响力。下列关于“正义会”组织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

  A.若“正义会”申请成功,那么“正义会”可以参加杭州市西湖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法律||教育网

  B.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

  C.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

  D.李某向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结社自由。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正义会”申请成功,“正义会”参加杭州市西湖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活动明显是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正义会”的组成人员是李某和他的47名大学同学,共48人,少于50个以上个人会员的要求,所以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为“正义会”组成人员48人分布在浙江省的不同地方,所以应当由浙江省民政厅而不是杭州市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所以李某向杭州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D项表达正确。

  4.贾某和林某都是公证员,二人看到甲市还没有设置公证机构,遂决定在该市乙区创办一家公证处,在讨论该公证处的设立时,二人提出了以下看法,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那些说法时符合法律规定的?( )

  A.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B.由于乙区不是市级,因此只能在甲市设立公证处

  C.贾某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因此只有贾某有资格担任公证机构负责人

  D.设立公证处,应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颁发执业证书

  答案:C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可见公证处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可以收取公证费用,因此A项不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7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知设立公证处既可在甲市乙区,也可在甲市,因此B项不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10条规定:“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可知C项正确。

  根据《公证法》第9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可知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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