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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工伤索赔要避免走弯路(2)

2012-08-22 
工伤索赔要避免走弯路

应弄清法定程序

  【案例】

  胡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遭遇工伤一年半之后的2012年2月11日,竟然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驳回了工伤认定申请。原来,胡萍在上班时因护工没有及时拖去地面清洁剂,导致其由于地滑而被摔成重伤。鉴于单位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按理应当由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单位只是答应会作出赔偿,就是没有实际行动。即使胡萍催要,也是以实在没钱为由,希望胡萍假以时日。转眼间,一年过去,单位终于同意立刻付款,但要求胡萍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而此时早已经超过了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点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应注意搜集证据

  【案例】

  2012年3月1日下午,已在公司工作了八个月,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的徐蕾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导致左脚粉碎性骨折并酿成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徐蕾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但徐蕾没有想到,公司却拒绝作出工伤赔偿,理由更是出乎徐蕾意料:她不是公司员工。由于彼此没有劳动合同,徐蕾的维权之路无疑要兜圈子。

  【点评】

  工伤保险赔偿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要想获得工伤赔偿,就必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无疑是直接证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徐蕾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操作,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问题在于平时应当注意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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